从某种意义上讲,诉讼费又带有制裁性质。因为诉讼是由于违反法律规定,不履行义务或侵害他人利益的一方引发的,由其负担诉讼费用实际上是对他的一种惩罚,从经济角度讲是合理的。因此,案件受理费一般由败诉方负担,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。如果是部分胜诉、部分败诉的案件,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。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,以及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,再由法院决定。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,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,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。
实践中,由于一些当事人利用某些案件受理费用较低的规定滥用诉权,“一元钱”官司经常见诸报端,甚至一些人恶意诉讼,浪费国家司法资源。比如法律规定每件10元的劳动案件受理费,主要是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劳动者被单位开除,扣发、停发或者拖欠工资等,涉案劳动者通常生活上不富裕。但是,正是由于较低的受理费对败诉方的惩罚功能不足,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承担责任的时间,打完一审又打二审,不仅导致整个诉讼周期延长,还导致了二审案件数量上的增加,浪费了审判资源。